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赵先生5个工作日内办理了立案手续。
答辩期内,南京某磨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答辩状,内容如下:
1、因为申请人擅自离职,所以不存在故意拖欠申请人工资的情况,工资同意支付给申请人。但是申请人擅自离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要求申请人用工资抵扣后,仍然不足,不足的部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
2、申请人从未要求过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入职时,与申请人已口头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多给申请人支付500元工资。这是申请人同意的。故不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针对公司的答辩意见,劳动法咨询师韩飞在为赵先生在庭审过程材料中做如下应对:
1、社会保险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必须强制为劳动者缴纳的,申请人从未说过不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该约定也是违法的,所以也是无效的;
2、申请人在离职前多次口头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是被申请人置之不理。所以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书面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46、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3、因为被申请人违法不与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已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即使申请人的离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那么该损失的起因也是被申请人违法,损失也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且申请人也不认可离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这个说法。对于损失情况,被申请人应另案主张,并且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