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后,通知美帝公司进行答辩。
答辩期内,美帝公司提供答辩状,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张女士最近2年业绩较差,无法胜任岗位。无法完成业绩指标。用人单位有权利对劳动者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申请人作为劳动者不服从公司安排,培训均未到场,属于旷工行为,依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所以不需要支付申请人赔偿金。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我针对美帝公司的答辩意见,让张女士在庭审中做如下应对:
1、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邮件等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未看到过;
2、申请人作为劳动者,不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况。有年度先进工作者奖状等作为证据;
3、申请人不存在旷工,之前收集了大量上班的证据。特别是被申请人说的那3天,申请人均有多份证据证明在岗;
4、被申请人2016年1月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的心理准备,故拒绝了被申请人的提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是故意找事,是不配合被申请人的工作,所以在之后的工作中处处为难申请人,目的是迫使申请人自己辞职,从而达到不支付补偿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见申请人不为所动继续坚持上班,故捏造申请人旷工和扰乱所谓邮箱运行的子虚乌有的罪名违法与申请人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作为以标榜法制国家的美资企业作出如此违法的行为,申请人作为中国一名普通劳动者深感震惊和遗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仲裁委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