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赵先生应聘到南京某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月薪为7000元。赵先生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没有为赵先生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3月以来,因公司效益下滑,该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准备启用年轻人替代赵先生,故开会批评赵先生工作不力而且经常对其违法罚款。处处受挤兑的赵先生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后离职,该用人单位要求赵自行离职,拒绝支付任何补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先生通过互联网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时找到了劳动法咨询师韩飞(以下用第一人称“我”)。通过QQ和电话沟通,我了解赵先生的情况后,远程指导赵先生于2014年4月15日以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过快递向该用人单位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因南京地区律师费过高,并且缺少专注于劳动案件的律师,另外也是出于全权委托律师代办,对于案件不够放心的考虑。故赵先生选择让我通过网络远程指导并代写相关法律文书,赵先生自己跑腿执行。我为赵先生书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及开庭时庭审过程记录等材料,通过网络发给你赵先生后,赵先生自己打印了出来,然后按照我的指挥顺利立案。
2014年4月21日,赵先生携带我为其准备的相关材料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发放2014年4月的工资3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500元。(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理由: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者以这个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支持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的。)